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落实国家、省、市下达我区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2、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注重从源头预防污染,加强规划环评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对全区重大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点区域、重要行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环境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订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排污费征收计划、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区级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管理以及竣工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区级以上权限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推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流通,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排污情况、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单位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度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组织实施排污费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协调和处理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
(六)监督管理全区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生态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监督、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对区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指导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以及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
(九)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对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公开工作。
(十)指导镇街的环境保护业务工作;承担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以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其它事项
建立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区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区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区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区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